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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10个实务问题(含新政策).doc

1、总结: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10个实务问题(含新政策)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10个实务问题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例】2018年1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注明的发证时

2、间为2017年12月20日,也就是说2017年度汇算清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例】2016年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到2019年1月15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在通过重新认定前2019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2019年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第四季度预缴时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3.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

3、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例】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2019年8月税务部门日常管理过程中(含稽查)发现其2018年度以后(如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不能直接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应先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等认定机构复核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再追缴税款和滞纳金。上例中要追缴2018年汇算清缴

4、和2019年1-2季度预缴税款和滞纳金。附: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4.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备案即可,即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采用的是“预缴享受年度备案”方式。【例】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如符合认定条件,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按照15%预缴,年

5、度再备案。5.备案材料: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备查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国科发火2016195号工作指引附件2;(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6.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6、)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

7、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8、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7.认定程序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高新

9、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

10、工作岗位等;(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8.需要提醒的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

11、、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9.税收优惠政策享受(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账证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

12、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4)对经济特区(含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6)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

13、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7)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0.其他问题(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2)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口径不一样。(5)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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