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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餐费支出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重点详解.doc

1、 企业餐费支出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重点详解 餐费支出是企业经常发生的支出.那么,会计受理了一张就餐费的发票该如何进行会计、税务处理呢? 昨天,一位在企业做会计的网友发来问题:最近公司业务部小李来报销一项餐费支出,金额1080元.问: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这类问题,工作中经常遇到,看似简单,其实能准确回答也不简单,因为,一张餐费发票的背后存在着不同的故事,每个故事都会影响这张发票的处理结果。 企业发生的餐费支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招待客户发生的.招待对象为非本公司员工. 二是公司员工的三(午)餐支出。 三是公司员工的误餐(不是午餐)支出。 四是公司员工出差中的伙食支出(

2、或补贴)。 五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餐费支出(如非上述四种情形的支出或招待与经营无关的外部人员的支出等)。 针对上述的五种情形的餐费支出,会计和税务都有相应的处理规定,且各不相同.下面,笔者从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角度分别就上述情形的餐费支出进行分析: 一、餐费支出的财务、会计处理 (一)财务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上述餐费支出的前四项支出,

3、属于企业的费用开支范围,可以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中。 (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业务有关支出有下来规定: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

4、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的前四项餐费支出,根据发生业务的不同,应分别计入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中.一般的分项情况如下: 1.招待客户发生餐费支出: (1)企业管理层招待客户的:计入”管理费用”科目;(2)销售部门招待客户的:计入”销售费用”科目;(3)生产部门招待客户的:计入”制造费用”科目;(4)基建部门招待客户的:计入”在建工程”科目;(5)研发部门招待客户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6)企业筹

5、建期发生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明细科目全部为”招待费”。 2.员工的三(午)餐支出: 具体处理情况同1,明细科目全部为”福利费”。 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3.员工的误餐(不是午餐)支出: 误餐补助系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具体处理情况同1,明细科目不计入”招待费”、”福利费”。 4.员工出差中的伙食支出(或补贴): (1)伙食支出为限额实报实销的,一级科目同1.明细科目为”差旅费”。 (2)执行出差

6、伙食定额补贴的,一级科目同1.明细科目为”差旅费”或”补贴”。 5.与企业经营无关的餐费支出(如非上述四种情形的支出或招待与经营无关的外部人员的支出等)。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与企业经营无关的餐费支出,企业不得报销。 二、餐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招待客户发生餐费支出 招待客户发生餐费支出,属于税法的”招待费”支出,为限额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意要点: (1)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口径包括视同

7、销售(营业)收入额。【国税函〔2009〕202号一】 (2)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号八】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 地方规定: (1)企业召开的内部会议的支出应作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会议期间)招待客户的支出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标准限额在税前扣除。【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

8、题解答第47条】 2.员工的三(午)餐支出 员工的三(午)餐支出,属于税法的”福利费”支出,为限额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要点: (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税函[2009]3号二】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

9、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号二】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 3.员工的误餐(不是午餐)支出 员工的误餐(不是午餐)支出,为正常的经营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注意要点: 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

10、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二】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082号】 4.员工出差中的伙食支出(或补贴) 员工出差中的伙食支出(或补贴),为正常的经营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 标准可参考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大部分地区为每人每天100元。 注意

11、要点: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二】 地方规定: (1)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大国税发[2009]21号十五条】 另外,与企业经营无关的餐费支出(如非上述四种情形的支出或招待与经营无关的外部人员的支出等),由于与公司经营无关,首先财务不得报销,如果财务报销了,也不得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其的解释是: (1)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4)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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