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地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二)受理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纳税人,均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三)申报条件和方
2、式
1.申报条件
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间往来款项)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发生的损失。
2.申报方式
⑴清单申报
纳税人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
3、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⑵专项申报
以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⑶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①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②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
4、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③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四)申报资料
1.清单申报资料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限清单申报),纳税人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填报。
2.专项申报资料
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限专项申报);
⑵逐项(或逐笔)资产损失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五)审批管理权限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1.申报时限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
5、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2.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申请资料齐全后方可受理,受理人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企业资产损失受理专用章”,退纳税人一份备查。纳税人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有权不予受理。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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