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评管理要求课程考评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关键步骤,经过考评,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加深对课程内容了解,检验教和学效果,了解教学中问题,并为教学改革和教学评定提供依据。学院本着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考评机制,实现全方面、科学考评目标,特制订本要求。第一章 考评方法和要求第一条 考评是学院测评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方法,通常教学计划要求课程全部必需进行考评。第二条 考评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采取五级制记分。辅修专业课程均为考试课,选修课均为考查课。百分制和五级制按以下要求换算:90100为优异(5),8089为良好(4),7079为中等(3),6
2、069为及格(2),059为不及格(1)。第三条 考试课成绩评定,以结课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依据课程性质选择合适百分比(通常不超出30%)计入总评成绩,不能以结课考试成绩作为课程总评成绩。考查课成绩评定,采取加大平时考评力度(平时成绩所占百分比不超出50%)和结课考试相结合方法,结课考试能够采取多个形式。平时成绩要以学生完成试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出勤等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第四条 考试课结课考试能够采取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等方法。笔试能够采取闭卷或开卷形式。假如采取闭卷考试以外其它形式,应由课程任课老师提出申请,系部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第五条 课内试验课时超出
3、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课程,试验部分应该单独进行考评。试验考评成绩能够依据课程性质选择合适百分比(不超出50%)计入结课考试成绩。第六条 单独作为一门课程设置实践性教学步骤如实训(试验)、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成绩评定采取五级制记分。第七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出某门课程教课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与该课程考评,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与正常补考。第二章 考试组织管理第八条 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教务处统一组织编印考试日程安排表,于考试前两周下发各系部及相关处室。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
4、变更考试日程安排。第十条 各系部应在复习考试前,采取合适方法对师生进行动员,使监考人员明确职责,学生明确各项相关要求。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应成立巡视工作小组。巡视人员负责检验考场纪律、监考人员推行职责情况、立即阻止不符合要求行为和处理考场突发事件等。第三章 命题、阅卷和评分第十二条 学院主动推行考教分离,考教分离能够采取标准试题(卷)库、人工试题(卷)库及命题组统一命题等方法。凡使用统一教学纲领、课程名称、教材、且课时、进度相同课程必需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考试命题要依据教学纲领要求,以严谨科学态度确定命题范围和难易程度,试题覆盖面要宽,既要重视考评学生掌握基础概念、
5、基础理论、基础方法情况,更要注意考评学生了解、掌握和综合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能力。试题难度要适中,题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要求时间答完为宜。考试时间通常为120分钟。第十四条 命题应依据课程性质选择题型,通常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辨析题、简答题、计算题、叙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等,各类题型应合理搭配。试题文字应简练、明了、正确,不产生异议。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考试要确定题量和难易程度相当A、B两套试题,并按统一格式打印,连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并交系部,系部随机抽取一套作正常考试用。系部负责组织试卷印刷、校对、保管和分装。第十六条 试卷评阅必需严厉认真。统一命题考试课程应由教研室指定专员
6、负责,采取分题流水作业方法,集体评卷;其它课程也要由教研室指定两名以上老师共同进行阅卷评分。老师应根据评分标准评阅每份试卷,做到严格、正确、客观、公正,并按要求在试卷上签字。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老师必需完成阅卷登分全部工作,并按要求填报相关教学资料。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如遇特殊情况必需更改时,应由评定成绩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更改。第十九条 学生如有充足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差距很大,有必需复查试卷时,可填写申请表,报教务处统一组织复查。第二十条 学生期末考试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存档,最少保管至学生毕业。第二十一条 系部要组织教
7、研室对本部门所负担课程考试阅卷评分情况进行复查,教务处依据情况对各单位课程考试命题、阅卷评分和组织过程进行关键抽查,抽查结果于下一学期开学后在一定范围公布。第四章 缓考和补考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需要缓考者,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因病缓考必需含有学院卫生科或指定医院诊疗证实,持系部同意缓考申请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二)因特殊事故缓考必需含有特殊事故证实,持系部同意缓考申请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手续必需在考试前办理完成,未经教务处同意立案私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缓考按实际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视为一门课程补考不及格,不再单独安排补考。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
8、考通常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根据及格和不及格记入成绩单。第二十四条 凡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除按相关要求给处分外,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与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可向系部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第二十五条 学生历年不及格课程未达成留(降)级要求者,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结业后十二个月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仍不及格课程,以后不再补考。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十二个月内可向学院申请补做
9、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一次,及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经补做仍不及格,以后不再补做。第二十七条 补考、缓考要求和正常考试相同,不得降低标准。补考、缓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第五章 考场规则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需在考试开始前十分钟持本人考试证进入指定考场。除开卷考试课程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纸张等和考试相关物品进入考场。无考试证者,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不得参与考试,按旷考处理。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第三十条 学生进入考场按监考老师指定位置入座。学生就座后要认真检验桌面、桌内及周围有没有包含考试内容物品、字迹,一旦发觉应汇报监考老师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考
10、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不许可交卷退场。考试中间如离开考场必需交卷,离开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第三十二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检验试卷有没有缺页、少题等情况,确定无误后,用钢笔或圆珠笔先在试卷和答题纸上按要求填写班级、姓名等,以备监考老师核实。班级、姓名等要字迹工整、清楚。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按任课老师要求准备考试用具,凡考试使用文具、计算器(同意使用时)等一律自备,不准相互借用。第三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如发觉试卷印刷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老师问询,不得向监考老师问询和试题答案相关问题,不得和周围同学讲话。第三十五条 要保持考场肃静,维护考场秩序。考试期间不准离开座位,不准代交答卷,交卷后要立即退出考
11、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谈论、喧哗。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需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要求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答好试卷要反扣在自己桌面上,不准以任何方法为她人提供或窃取她人答案及答题信息。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将试卷反置于桌面上,经监考老师许可后方可退出考场。学生答卷逾时,经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老师可拒绝收卷,该生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准参与正常补考。第三十八条 如发生违纪、作弊现象,考生必需服从监考老师处理,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和监考老师当场争吵,干扰和破坏考场秩序,若确有不一样意见,可将意见反应到所在系部或教务处,等候处理。第六章 违纪、作弊认定和处理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
12、之一者属违反考试纪律:(一)携带要求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二)未在要求座位参与考试;(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五)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严禁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私自离开考场;(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初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八)用要求以外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要求以外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法在答卷上标识信息;(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还未组成作弊行为。第四十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取消当场考试资格(退出考场,本场
13、考试成绩以零分记),不许可参与正常补考,视情节轻重给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一)携带和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或存放有和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参与考试;(二)剽窃或帮助她人剽窃试题答案或和考试内容相关资料;(三)抢夺、窃取她人试卷、答卷或强迫她人为自己剽窃提供方便;(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五)由她人冒名替换参与考试或替她人考试;(六)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七)在答卷上填写和本人身份不符姓名、考号等信息;(八)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初稿纸;(九)其它作弊行为。第四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取消当场考试资格(退出考场,本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4、,不许可参与正常补考,视情节轻重给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三条 欺侮、诽谤、诬陷等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尤其严重给开除学籍处分。第七章 监考人员职责第四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需提前15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答题纸。必需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抵达考场。第四十五条 在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须做以下工作:(一)清理考场。要求并监督学生把文具以外全部物品(书包、书籍等)清理到考场外;(二)整理秩序。要求学生按指定座位就座;(三)宣告考场规则;(四)考试正式开始前5分钟发放试卷,没有考试证者不发给试卷,令其退场。第四十六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须做以下工作:(一)检验考
15、生考试证并查对考试证上班级、姓名是否和试卷上所填班级、姓名相符;(二)清点核实实际参与考试人数。第四十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要严厉考试纪律,为此要求监考人员必需做到:(一)在监考期间不得做和监考无关事情,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二)除试卷中印刷不清楚能够告诉学生外,不得对试题作任何解释;(三)发觉学生违纪、作弊,立即收回其试卷,并按相关要求处理;(四)严格实施考试时间,按时收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第四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清点好试卷并按学号次序理好,交指定责任人。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交指定责任人,一份送教务处。若有违纪、作弊情况,须将学生违纪、作弊情节填写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连同相关材料送教务处。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要求自9月1日起实施,原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条例和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评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五十条 本要求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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