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这一对概念如何分得清?2018年元月25日,私募合伙税务群讨论的内容民法总则对不同民事主体的界定。大家对此还是存在很多认识上的模糊不清之处。这也是我们群成立后的第一次讨论。我国的民法总则将民事主体概括为三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民法总则中,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作为法人的一部分看待的。非法人组织中并不包含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作为法人的一部分看待的。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这里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
2、组织主要就是指各类符合条件的法人,所以我们将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成为法人税制。不适用本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当然法人税制不可机械地理解为企业所得税仅对法人组织征税。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其他组织实际上也主要是指非法人组织,在当时(1999年)的法律语境下可能也会包含一部分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立法时代不同,在概念上存在着明显的碰撞,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得到统一。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3、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可见,在民事诉讼法的语境下,其他组织不仅包括
4、非法人组织,也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也出现了其他组织的概念。这里的其他组织如何理解?是否包含合伙企业呢?实务中,对这里其他组织的理解已经存在重大的分歧。一部分观点认为,这里的其他组织肯定不包含法人本身,是指非法人组织,如果在这个基础上判断,双层合伙架构中上层合伙企业就无法实现穿透,也不允许穿透。我个人是非常不赞同这个观点的,但是这个观点却在实际操作中大有市场。请大家参与讨论!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