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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还有新思路-有些优惠未必要备案.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简政放权还有新思路 有些优惠未必要备案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发布)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 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 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 ,并履行规定的备案

2、手续。 将税收减免分成了核准类和备案类这两类,享受税收减免必须按要求履行申请核准或备案的手续。 但在税收工作实践中,有些情况的税收减免手续,很难严格做到《办法》的要求。 比如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房产税对居民住宅给予免税待遇,但作为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居民住宅的持有者即数以千万计的房主,却没有谁会去税务部门为 自己的房子办理房产税的减免手续。即使这上千万的房主真的到税务部门来办理手续,税务部门也无力承担这样的工作量。 再比如,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机关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免征政策,但在税收实践中,

3、 很少有机关单位真的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假如税务部门逐户通知这些机关单位应办理手续,恐怕会遇到各种问题,甚至会影响税务部门的公共关系。 然而,如果纪检或审计部门前来检查,发现上述税收减免政策在税务部门手里全都没有相关资料,进而对税务部门进行问责,那么就造成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 我们不应该制定一部导致上千万人违法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也不该制定一部导致税务部门陷入尴尬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所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税收减免管 理办法》中,应在核准类和备案类之外,加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额外规定,将那些难以要求纳税人履行申请核准或备案的税收减免政策,当成特殊情况加以排除 。一来方便那些根本没有必要履行手续的纳税人,二来方便税务机关执法,降低执法风险。(本文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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