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方犯罪学第二讲古典学派西方犯罪学第二讲古典学派内容:一、产生的历史背景二、古典学派代表人物理论三、古典学派理论及影响四、古典学派的发展古典学派理论发展脉络古典学派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新古典学派(the neo-classical school)20世纪60年代当代古典主义(contemporary classicism)20世纪80年代理性选择理论和日常行为理论一、历史背景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刑罚思想的神学色彩,犯罪是对神意的违犯;封建专制制度;启蒙运动:追求传统和权威之下的个人解放,强调理性至上的个人主义或者合理主义;法国孟德斯鸠率先抨击法国司法制度:腐败、量刑、残酷;伏尔泰贝卡里亚173
2、81794论犯罪与刑罚1764“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它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它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须的,在既定条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须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的。”贝卡利亚的理论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1、罪行法定思想2、双重预防地刑罚目的观: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更强调一般预防的价值。3、刑罚预防或者法律预防观,认为预防犯罪优于惩罚犯罪:制定明确、简单的法律并公之于众;完善刑事司法;奖励美德;完善教育。4、犯罪原因观:自由
3、意志论;还包括经济因素和坏的法律。5、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刑罚的及时性原则;刑罚的确定性;刑罚的人道化原则:废除死刑。影响:推动当时刑事立法和司法改革;影响了司法活动;启发了人们的思想。罪行法定思想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法律只能有立法者颁布;必须有独立的司法官员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罚;刑事法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只能有代表大家意志的立法者来解释;严酷的刑罚违背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不应出现在立法中;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和公开;刑罚平等地不可避免地适用所有犯罪人。罪行相适应罪行相适应,是指犯罪与刑罚之间要相称,犯罪与刑罚之间必须有一个适当的比例。贝卡利亚的罪行相适应包含:刑罚的强度与犯
4、罪的危害相适应;刑罚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比例地大于犯罪所造成刑罚的人道化的危害或犯罪人所得到的利益;对特定的犯罪要处以特定的刑罚。刑罚的及时性、确定性和公开性及时性,就是指在犯罪后迅速地处以刑罚的特性。贝卡利亚提出,刑罚的使用要考虑其及时性。他认为犯罪之后判处刑罚越迅速,刑罚就越公正,社会的效果就越显著。确定性,又被译为“不可避免性”、“肯定性”,是指犯罪之后必然地要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性。贝卡利亚认为,有效的刑罚应当具有必然性的特点。它意味着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肯定会被判处刑罚,没有任何意外可言。犯罪与刑罚之间这种必然的、肯定的联系,是增强刑罚威慑力的重要因素。古典犯罪学派:理论体系和影响古典犯
5、罪学派:理论体系和影响 古典学派理论发展和建立的逻辑思想体系表述为:旧制度批判现实社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和理性主义哲学重构刑事司法制度市民社会的法治国家。从微观上说,古典学派的重构的刑事司法制度的理论体系及其逻辑关系可以表述为:自由意志理性选择犯罪行为道义责任刑罚报应罪行法定和刑罚的确定、公开、及时一般预防控制预防犯罪和保障人权法治国家。古典犯罪学派影响古典犯罪学派影响古典学派:犯罪学确立的基奠和近代刑法及刑事司法制度的确立古典学派在社会、思想和刑事法领域掀起了一场天翻地覆的革命,对社会变革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古典学派的刑罚威慑思想和法治理念一直贯穿着此后的人类社会追求
6、司法公正、保证人权、治理犯罪和建立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并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古典学派理论对犯罪的界定 法律的/司法的 违法法律 侵犯权利/违反社会契约 立法的/伦理的 恶害行为(边沁)权利侵害说(费尔巴哈)分析焦点 犯罪行为 犯罪类型 刑法/刑罚犯罪原因 自由意志的理性选择 个人选择 非理性决定 恶法 经济条件犯罪人的本质 唯意志论 意志自由对犯罪的反应 报应和威慑:刑罚 罪行法定原则 罪行相适应原则 定期刑犯罪预防 刑罚预防:一般预防 求乐避苦原则 立法改革:公告刑法-心理强制 系统预防犯罪刑事司法 刑罚适用效果 刑罚人道化 刑罚确定性 刑罚及时性 刑罚公开性 改革监狱价值追求 形式合理公正/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