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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概念辨析:“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doc

1、概念辨析:“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2011年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大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简称“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

2、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

5、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

6、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通过上述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也不完全等同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小微企业”界定的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由于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因而财会201117号、财会201120号从建账建制,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要求,对“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作了特别强调。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目前,国家对

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上述“小微企业”、“小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上看,“小微企业”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小企业”除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存在其他条件的制约,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而且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制约,两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简

8、而言之,就是“小微企业”、“小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成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因此应引起“小微企业”的认同与关注。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1105号文件同时指出,这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因而,此处在印花税的政策执行上,不存在行业划分上的差异,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微利企业”的差异性认定。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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