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 司)经营决策行为,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 控股公司。第二章重大经营活动的报告制度第三条 各子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事先应报告总公司, 由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重大经营活动事项如下:(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三)公司经营业务方向重大调整、公司高管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变动、董监事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四)对外
2、投资的股权转让;(五)单次超过公司当期净资产5%及以上,或者累计超 过公司净资产20%及以上的投资、融资、对外担保、抵押;(六)资产处置(包括转让、置换)等经济活动:(1)生产型企业:净资产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司,单次超过净资产3%及以上的资产处置;净资产在500万元以 下的公司,单次超过净资产5%及以上的资产处置;(2)非生产型企业:净资产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司, 单次超过2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净资产在500万元以 下的公司,单次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七)购买非生产用途的汽车等特种产品;(A)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出资人审议批准的事 项。第四条重大经营活动的报告文件,应含请示及公司相 关文件。第五条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须依法进行评估的,应经过 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经过总公 司审批同意的重大经营活动,需签署合同或协议的,应经过 法律审查,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由具有资质的法律机构 出具。第三章监督与约束第六条公司所属子公司不按本办法的要求,不报告或 故意漏报、瞒报、谎报重大经营活动事项,将追究该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对由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 的,将追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