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降低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依据中国港口法、中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辨识、评定、登记建档、立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措施。本措施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出临界量单元(包含场所和设施)。第三条 危险货物
2、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其关键责任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方面负责。第二章 辨识和评定第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该对本单位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统计辨识过程和结果。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该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定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参见附件1。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能够组织本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聘用相关教授进行安全评定,也能够委托符合要求资质条件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港口经
3、营人需要进行安全评价,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定能够和本单位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汇报替换安全评定汇报,也能够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定。第七条 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该委托有对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采取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定,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第八条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定汇报应该数据正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包含以下关键内容:(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基础情况;(二)辨识、分级符合性分析;(三)事故发生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取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五)可能受事故影响周围单位、人员情况;(六)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技
4、术方法;(七)事故应急方法;(八)评定结论和提议。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港口经营人应该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定和完善档案:(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定已满三年;(二)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储存方法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等级和风险程度;(四)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货物泄漏,造成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成较大以上事故,或影响到公共安全;(五)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原因发生改变,影响重大危险源等级和风险程度。第三章 登记和立案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该对辨识确定港口重大危险源立即进
5、行登记建档。档案关键内容:(一)辨识、分级统计;(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础特征表;(三)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部署图、工艺步骤图和关键设备一览表;(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方法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和应急演练计划;(八)安全评定汇报或安全评价汇报;(九)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十)其它文件、资料。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定汇报或安全评价汇报后,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立案申请表和第十条要求内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立案。
6、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报送港口重大危险源立案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立案,出具港口重大危险源立案记录表;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单位应不予立案。港口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九条所述情形,港口经营人应该立即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立案。第十二条 对不再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港口经营人应立即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汇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书面申请汇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给予核销。第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每十二个月1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立案材料报送设区市级港口主管部门。
7、设区市级港口主管部门应该在每十二个月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立案材料报送省级港口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每十二个月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港口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逐层上报,省级港口主管部门下十二个月1月15日前汇总后报送交通运输部。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该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方法;对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情况进行定时检验和日常巡查,对于检验发觉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方法消除。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该依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装卸工艺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根据以下要求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
8、善控制方法: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置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含有信息远传、连续统计、异常状态报警、事故预警、信息存放等功效;电子数据统计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二)对港口重大危险源中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等关键储存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理装置。包含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配置独立安全仪表系统(SIS);(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该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定时对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进行检测、
9、检验,并统计检测、检验结果。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该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明确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理措施。第十八 港口经营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危险特征,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方面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该采取应急方法。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制订和完善相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配置必需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所配置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数量应和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港口经营人应该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港口重大危险源,配置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
10、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包含剧毒气体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置两套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抢救援队伍,应抢救援队伍规模应和其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该针对港口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根据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一)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三个月最少进行一次;(二)对于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六个月最少进行一次。港口经营人应该统计和评定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情况,并依据统计和评定结果,立即修订完善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区域性综合应急演练。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该将港口重大危险源
11、可能发生事故后果和应急方法等信息,通知可能受影响单位、人员。第二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和应急系统,全方面掌握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情况、周围应急设备设施和医疗资源情况等,实现监控预警、信息汇报、辅助决议、调度指挥和总结评定等功效。第二十四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评定,制订重大灾难事故应急预案;应该统筹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和装备贮备库,应急物资和装备规模应满足港区应急能力要求。第二十五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灾难事故应抢救援体系,组织建立区域应抢救援队伍,应急队伍规模应满足所辖港区发生重大灾难
12、事故要求。第五章 监督检验第二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评定、登记建档、立案、核销和安全管理、应急准备等工作。第二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巡查制度,依据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数量、等级和危险程度等,确定检验频次,定时对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验。首次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验应该包含下列关键内容:(一)重大危险源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落实情况;(二)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安全评定、登记建档、立案情况;(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
13、测监控系统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情况;(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立案、修订和演练情况;(六)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八)应抢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置情况;(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方法落实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验中发觉港口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该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应该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验台帐,内容包含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验统计表、现场检验统计、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第二十九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监督检验,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和周围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关键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合适安全距离。第三十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港口经营人限期更正;有违法行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国港口法、中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自 月 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附件:1.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 可许可风险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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