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措施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建筑法、中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措施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措施。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招标人委托,以招标人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
2、、造价咨询和和工程建设相关关键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行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正当权益。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中介组织,不得和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职能机关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需依法取得国务院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业务范围和使用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业务范围或以其它招标代理机
3、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许可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能够跨地域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地域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以外其它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法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活动。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设置分支机构应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3名以上含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人员(其中最少包含1名在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置分支机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负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或设置分支机构,应该到当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案手续,接收当地建设
4、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立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在当地域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其它证实材料(包含劳动协议、人事存档证实、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三)设置分支机构,需提供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证实;(四)其它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应按要求立即办理变更手续;发生分立或合并,应该按要求重新核定资格等级。第十二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该含有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法人或其它组织;(二)含有和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专业技术力量。设有专
5、门招标机构,有3名以上含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人员(其中最少包含1名在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五)相关人员在近3年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条件。第十三条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该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立案,报送下列书面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各项同意文件;(三)设置招标机构文件;(四)参与本项目招标专职人员名单及工作经历说明,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其它证实材料(包含劳
6、动协议、人事存档证实、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五)近3年内编制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标招标文件和评标汇报,和能够证实招标业绩其它材料;(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材料。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含有自行招标条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该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招标事宜。申请自行招标招标人不按本措施要求报送立案材料,或报送立案材料有遗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提交或补齐后,招标人仍然没有立即提交或补齐,视为不含有自行招标条件。第十五条 凡不含有自行招标条件招标人,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格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7、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和招标人签署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在协议约定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签署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推荐采取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订(GF-0215)。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提供真实、正确、齐全原始资料。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可负担下列工作:(一)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请招标核准;(二)拟订招标方案;(三)编制和公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四)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五)帮助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资格预审;(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含工程量清单);(七)编制标底;(八)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九
8、)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帮助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帮助签署工程协议;(十一)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十二)办理立案等事宜;(十三)法律、法规要求其它工作。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项目组。项目组应该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责任人1名,组员若干名。 项目组中含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实施项目责任人责任制。项目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含有以下条件:(一)为注册在本机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含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人员;(二)熟练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三)法律、
9、法规要求其它要求。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专职人员必需接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经考评合格后方可从事代理活动。专职人员培训考评管理措施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单位任职,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标招标代理活动(自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核按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附以下材料:(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委托代理协议;(三)项目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业绩证实材料及其它证
10、实材料(包含劳动协议、人事存档证实、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四)其它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包含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回复、投标文件、标底、评标汇报、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协议、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和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等。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质疑回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需由项目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工程量清单、标底
11、等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需由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相关人员均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设有分支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除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外,可加盖分支机构公章。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责任人和其它专职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工程招标代理文件正当性和正确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私自修改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确需修改,应商请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不符正当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修改意见。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低于国家要求最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12、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标;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收取额外费用;以招标人名义代收投标确保金,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立即退还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税后利息。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妥善保留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保留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年。第二十九条 实施招标代理项目季报表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每三个月第30天10日前,向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项目季报表(表式见附件),同时附上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季报表内容将作为其资格升级、复审业绩依据。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尚不
13、含有法律法规要求招标条件项目; (二)私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采取行贿、给其它利益或诋毁她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四)和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五)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标投标咨询服务; (六)和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为她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七)隐瞒或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该保密和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情况和资料;(八)编制招标文件、标底或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九)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更正文件内容拒不更正;(十)私自修改已经生效招标代理文件;(十一)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
14、理招标项目标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顺利进行;(十二)未根据相关要求立即退还投标确保金或未支付同期银行存款税后利息; (十三)未按要求进入相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十四)未按要求接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验;(十五)专职人员不按要求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未经考评合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十六)跨地域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或设置分支机构,未按要求办理立案手续;(十七)未立即报送招标代理项目季报表;(十八)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其它不妥利益等手段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二)和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
15、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正当权益;(三)不含有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组织招标;(四)私自修改或强令招标代理机构修改已经生效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五)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相关要求,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取定时、不定时检验和抽查方法进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验中,发觉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许可,应该依法给行政处罚,并撤销其资格许可,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提出资格许可申请。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验中,
16、发觉招标代理机构现实状况达不到其取得资格标准,应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达不到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要求企业重新申请资格核定;企业拒不重新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格许可。包含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统计和公告暂行措施等相关要求,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存在本措施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要立即统计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17、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措施等相关要求给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 对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责令更正,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自1月1日起施行。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季报表( 年 季度)填报单位 年 月 日序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代理协议签署时间代理内容中标通知书时间和编号中标价立案时间 填报人: 审核人: 联络电话:备注:此表及对应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于每三个月第30天10日前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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