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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手册模板.doc

1、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编辑:zlwyh|-02-12 08:33:27 |作者:cba|起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升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适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收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从业基础准则 第四条 老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老实信

2、用。 第五条 遵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遵遵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含有岗位所需专业知识、资格和能力。 第七条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老实信用义务,切实推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第八条 保护商业秘密和用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保守所在机构商业秘密,保护用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严禁商业贿赂。 第三章银行业从业人员和用户 第十条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加强学习,不停提升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用户推荐金融产品特征、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

3、步骤及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该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用户明示或暗示诱导用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遵守业务操作指导,遵照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操作规程,确保用户交易安全,做到: (一)不探询和本身工作无关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合适同意,不为其它岗位人员代为推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她人代为推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步骤及岗位职责管理要求将自己保管印章、关键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和本身职责相关物品或信息交和或通知其它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妥善保留用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

4、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相关用户隐私保护要求,透露任何用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坚持老实守信、公平合理、用户利益至上标准,正确处理业务开拓和用户利益保护之间关系,并根据以下标准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情形下,应该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情况,和处理利益冲突提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置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金融产品,或接收其所在机构提供服务之时,应该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员作便利,以显著优于或低于一般金融消费者条件和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

5、业务活动中应该遵守相关严禁内幕交易要求,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形式通知法律和所在机构许可范围以外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她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提议。 第十六条 了解用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推行对用户尽职调查义务,了解用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用途和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该依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用户财务情况、业务情况、业务单据及用户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遵守反洗钱相关要求,熟知银行负担反洗钱义务,在严守用户隐私同时,立即根据所在机构要求,汇报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条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该

6、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用户提出合理要求尽可能满足,对临时无法满足或显著不合理要求,应该耐心说明情况,取得了解和谅解。 第十九条 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公平对待全部用户,不得因用户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纪、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差异而歧视用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用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依据所在机构和用户之间契约而产生服务方法、费率等方面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第二十条风险提醒 向用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依据监管要求要求,对所推荐产品及服务包含到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进行充足提醒,对用户提出问题

7、应该本着老实信用标准回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说,并不得向用户做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相关规章制度承诺或确保。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产品必需以明确、足以让用户注意方法向其提醒被代理人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最终责任负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责任和义务等必需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依据监管要求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要求,对用户所在区域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和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物情况、信用统计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三

8、条 帮助实施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熟知银行负担依法帮助实施义务,在严格保守用户隐私同时,了解有权对用户信息进行查询、对用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主动帮助执法机关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帮助用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二十四条 礼品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许可范围内礼品收、送,应该确保其价值不超出法规和所在机构要求许可范围,且遵照以下标准: (一) 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礼品; (二) 礼品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和礼品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络决定;或使礼品接收方产生交易义务感; (三) 礼品收、送将不会使用户取得不合适价格或服务上优惠。 第二十五条 娱乐及

9、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用户或应用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它方面便利时应该遵照以下标准: (一) 属于政策法规许可范围以内,而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通例; (二)不会让接收人所以产生对交易义务感; (三)依据行业通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许可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声誉。 第二十六条 用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耐心、礼貌、认真处理用户投诉,并遵照以下标准: (一)坚持用户至上、客观公正标准,不轻慢任何投诉和提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用户投诉反馈时限,应该在反馈时限内回复用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投

10、诉反馈时限,应该遵照行业通例或口头承诺时限向用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该在反馈时限内通知用户现在投诉处理情况,并提前通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第四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和同事 第二十七条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国籍、肤色、民族、年纪、性别、宗教信仰、婚姻情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骚扰和侵害。严禁带有任何歧视性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不得私自向她人透露。 尊重同事工作方法和工作结果,不得不妥引用、剽窃同事工作结果,不得以任何方法给予贬低、攻击、诋毁。 第二十八条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该树立了解、

11、信任、合作团体精神,共同发明,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九条 相互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行为应该给予提醒、阻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汇报。 第五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和所在机构 第三十条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自觉遵遵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多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形象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该根据正常渠道反应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该根据要求妥善交接工作,不得私自带走所在机构财物、工

12、作资料和用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商业秘密和用户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遵遵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相关兼职要求。 在许可兼职范围内,应该妥善处理兼职岗位和本职员作之间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妥利益。 第三十四条 珍惜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利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严禁以任何方法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该节俭支出并老实统计,不得向所在机构

13、申报不实费用。 第三十六条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遵遵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相关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要求和相关安全要求,并做到: (一)根据相关要求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它未经安全检测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软件; (三)不得实施其它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行为。 第三十七条 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遵守所在机构相关接收媒体采访要求,不私自代表所在机构接收新闻媒体采访,或私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公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条约行为,有

14、责任给予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六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和同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相互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言论,不得捏造、传输相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欺侮、恐吓和诽谤。 第四十条 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经过日常信息交流、参与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与同业联席会议和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个路径和方法,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和合作。 第四十一条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标准,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

15、竞争手段。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和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用户信息和本机构还未公开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议和新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和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还未公开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议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和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七章 银行从业人员和监管者 第四十三条 接收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严格遵遵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老实,和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关系,接收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 第四十四条 配合现场检验 银

16、行业从业人员应该主动配合监管人员现场检验工作,立即、如实、全方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毁损相关证实材料。 第四十五条 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按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方法、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等级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确保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正确。 第四十六条 严禁贿赂及不妥便利 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法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妥利益、便利或优惠。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惩戒方法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该视情况给对应惩戒,情节严重,应通报同业。 第四十八条 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经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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