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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基础手册专业资料.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运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进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导致水土流失所采用防止和治理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防止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拟定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行。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防

3、止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的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拟定重要江河、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如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关于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关于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关于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

4、术水平,推广先进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导致水土流失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加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明显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成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止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基本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引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示调查成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调

5、查并公示调查成果,公示前应当将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成果划定并公示水土流失重点防止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防止区;对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内容应当涉及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的、任务和办法等。 水土保持规划涉及对流域或者区域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运用水土资源作出整体布置,以及依照整体布置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专项布置。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

6、乡规划和环保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关于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行。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规划依照实际状况需要修改,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关于基本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规划,在实行过程中也许导致水土流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对策和办法,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预 防 第

7、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用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办法,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防止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管理,防止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也许导致水土流失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范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示。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定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也许导致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

8、地衣等。 在侵蚀沟沟坡和沟岸、河流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关于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管理与维护,贯彻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应当科学选取树种,合理拟定规模,采用水土保持办法,防止导致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本行政区域实际状况,可以规定不大于二十五度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陡坡地范畴由本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

9、失重点防止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用防止水土流失办法,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办法。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行。 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用水土保持办法。 在禁止开垦坡度如下、五度以上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用水土保持办法。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本行政区域实际状况规定。

10、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防止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应当提高防治原则,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畴,有效控制也许导致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拟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其她区域开办也许导致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水土保持方案,采用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办法。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涉及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范畴、目的、办法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

11、大变化,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行过程中,水土保持办法需要作出重大变更,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

12、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运用;不能综合运用,确需废弃,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拟定专门存储地,并采用办法保证不产生新危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状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防止区和重点治理区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营管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13、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她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水土流失,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拟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其她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她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

14、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国家勉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加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增进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运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在依法订立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涉及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内容。 第三十五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关于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用工程办法、植物办法和保

15、护性耕作等办法,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关于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用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立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办法,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关于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用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办法,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关于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用防止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办法,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16、 第三十七条 已在禁止开垦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用其她水土保持办法。 在禁止开垦坡度如下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依照不同状况,采用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办法。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运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畴;对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储地,应当采用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办法。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储地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

17、设活动,应当采用防止风力侵蚀办法,设立降水蓄渗设施,充分运用降水资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其她区域,采用下列有助于水土保持办法: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运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她有助于水土保持办法。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作用。县级

18、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一条 对也许导致严重水土流失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状况定期上报本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技术原则、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水土保持监测状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示: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导致危害;

19、 (三)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状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用下列办法: (一)规定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关于文献、证照、资料; (二)规定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关于状况作出阐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断止违法行为,导致严重水土流失,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行违法行为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0、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报告状况,提供关于文献、证照、资料;不得回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她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允许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献,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她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背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

21、土、挖砂、采石等也许导致水土流失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如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背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用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办法;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如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如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背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关于规定惩罚。 第五十一条 违背本法规定

22、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防止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用补救办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如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五万元如下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关于规定惩罚。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用防止水土流失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用补救办法;导致水土流失,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导致水土流失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如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23、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如下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 (二)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行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办法作出重大变更。 第五十四条 违背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

24、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如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背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拟定专门存储地以外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如下罚款;逾期仍不清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背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她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违背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某些万分之五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如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背本法规定,导致水土流失危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地实际状况拟定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本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职责。 第六十条 本法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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