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要求》 中国石化建〔〕236号 1基础要求 1.1招标范围和标准 1.1.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是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企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以下统称中国石化)以独资、合资、合作方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包含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署协议全过程管理。 1.1.2本要求所称建设工程包含油(气)田地面建设、管道油气储运设施、炼油化工生产装置、销售储运设施及其公用和配套工程新建、扩建、改造、大检修等。 1.1.3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和建设工程相关关键设备、材料等采购,达成下列标准之一,必需进行招标。 1.1.3
2、1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1.1.3.2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1.1.3.3关键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1.1.3.4单项协议估算价低于上述要求标准,但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1.1.4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批后,能够不进行招标。 1.1.4.1包含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抢险救灾。 1.1.4.2需要采取不可替换专利或专有技术。 1.1.4.3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1.1.4.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3、 1.1.4.5已经过招标方法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1.1.4.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不然将影响施工或功效配套要求。 1.1.4.7根据本要求要求进行招标,出现2次需要重新招标。 1.1.4.8国家要求其它特殊情形。 1.2管理标准 1.2.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 1.2.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实施审批或立案制。 1.2.3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参与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实施承包商、服务商应加入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建立诚信档案。 1.2.4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
4、标投标应根据本要求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和名义干涉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1.3管理体系 1.3.1依据《国务院相关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企业相关问题批复》,中国石化对本要求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3.2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中国石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主管机构,全方面负责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1.3.3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是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工程部,负责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1.3.4依法组织招标各企机关、股份企业各分(子)企业
5、以下统称招标人)应指定专门机构对本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归口管理,设置专职招标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实施。招标人应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人员名单报招标办立案。 1.3.5中国石化集团招标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1.3.6中国石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中国石化建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1.3.7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法人或其它组织。 1.3.8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由总部物资装备部负责。 1.3.9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实施监督、监察。
6、 2管理职责及权利和义务 2.1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关键职责 2.1.1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1.2制订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要求等管理制度。 2.1.3监督、指导招标办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正当权益。 2.1.4处理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裁决有异议中标结果。 2.1.5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2.2招标办关键职责 2.2.1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2.2落实实施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2.2.3审批建设工程
7、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法。 2.2.4建立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和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国石化评标教授库和资源库进行监督、管理。 2.2.5负责中国石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监督、检验和指导。 2.2.6负责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业务监督、检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2.2.7受理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投诉,查处违规行为。 2.2.8负责对口联络国家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协调和相关省、市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事宜。 2.3招标人权利及义务 2.3.1认真落实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实施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要求和相关制度。 2.
8、3.2接收招标办监督、检验和管理。 2.3.3根据本要求组织建设工程招标。 2.3.4法律、法规所给予其它权利和应负担其它义务。 2.4中国石化集团招标权利和义务 2.4.1严格实施国家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4.2依据招标人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应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4.3维护国家、中国石化和相关方整体利益,根据本要求组织招标。 2.4.4负责中国石化评标教授库和中国石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4.5法律要求其它权利和义务。 2.5投标人权利和义务 2.5.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要求,接收招标办监督、管理。 2.5.2
9、参与投标活动,自主确定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 2.5.3要求招标人提供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相关资料。 2.5.4要求招标人对其提供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中问题进行解答。 2.5.5提供本单位资质证实文件及技术力量、业绩等基础情况资料。 2.5.6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 2.5.7中标后和招标人签署协议。 2.5.8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其它权利和义务。 3管理模式及招标程序 3.1建设工程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3.1.1招标人含有以下自行招标条件,经核准或审批后可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 3.1.1.1含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 3.1.1.2含有和招标
10、建设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可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 3.1.1.3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取得职业证书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3.1.1.4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章。 3.1.2中国石化部分关键建设工程和招标人不含有自行招标条件建设工程,招标人应按程序委托含有对应资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招标。 3.1.3招标人应和被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协议约定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本要求要求,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以招标人名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和完成招标工作,可负担以下招标事宜: 3.1.3.1帮助招标人确定招标方
11、案。 3.1.3.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3.1.3.3帮助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3.1.3.4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 3.1.3.5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3.1.3.6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 3.1.3.7草拟协议。 3.1.3.8招标人委托其它事项。 3.2建设工程招标方法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2.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经过国家指定新闻媒介公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不特定符合资质要求法人或其它组织参与投标。 3.2.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3家以上含有对应资质、含有负担招标建设工程能力、资源库组员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以邀请书方法邀
12、请投标。 3.2.3建设工程通常采取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过核准或审批,能够采取邀请招标方法招标: 3.2.3.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许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3.2.3.2采取公开招标方法费用占建设工程协议金额百分比过大。 3.2.3.3法律、法规所要求不宜公开招标其它情况。 3.3建设工程招标应含有下列条件: 3.3.1按要求成立了建设工程管理部或管理机构。 3.3.2建设工程已经同意立项、资金到位。 3.3.3招标方案经过招标办审批。 3.3.4有招标所必需相关资料。 3.4招标程序 3.4.1招标人编制招标方案报招标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13、 3.4.2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报招标办审批后公布。 3.4.3招标人填写招标申请表报招标办审批后组织招标。 3.4.4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审批后发售。 3.4.5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报招标办审批。 3.4.6招标人组织开标。 3.4.7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汇报。 3.4.8招标人公告评标结果。 3.4.9招标人将评标汇报、招标结果报招标办审批。 3.4.10招标人下发中标通知书,退还投标确保金。 3.4.11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协议。 3.4.12招标人进行资料存档。 4业务要求 4.1招标 4.1
14、1采取公开招标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中国采购和招标网》和中国石化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最少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建设工程性质、数量、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措施及费用,投标截止日期及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等相关事项。 4.1.2采取邀请招标方法,投标邀请书内容和招标公告要求内容基础一致,招标人能够要求潜在投标人确定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 4.1.3招标人能够依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4.1.4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应公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4.1.4.1资格预审公告
15、能够替换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包含: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络方法,招标建设工程概况和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地点及收取费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等相关事项。 4.1.4.2招标人应在《中国采购和招标网》和中国石化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布资格预审公告。 4.1.4.3招标人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申请文件格式等内容。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应根据《中国家标准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进行编制。 4.1.4.4招标人应根据资格预审公告中要求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
16、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4.1.4.5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依法必需进行招标建设工程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4.1.4.6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组员应遵守本要求相关评标委员会及其组员要求。 4.1.4.7资格预审应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要求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4.1.4.8资格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通常情况下应采取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均可经过资格预审。采取有限数量制,限制数额通常不得少于5个,符合
17、资格条件申请人不足该数额,全部符合资格条件申请人均视为经过资格预审。 4.1.4.9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立即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4.1.4.10未经过资格预审申请人不含有投标资格。经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应重新招标。 4.1.5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采取资格后审,应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资格后审不合格投标人投标无效。 4.1.6招标人应依据建设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方法、建设工程概况及技术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拟签署协议关
18、键条款及格式、附件及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拟签署协议关键条款及格式应参考《中国石化标准协议示范文本》相关内容编制。建设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使用《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4.1.7建设工程需要划分标段,招标人应进行合理划分,确定各标段工作内容和完成期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4.1.8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使用期,以确保招标人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和和中标人签署协议。投标使用期从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4.1.9招标人能够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确保金。 4.1.9.1投标确
19、保金除现金外,能够为银行出具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4.1.9.2采取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确保金应从投标人基础账户转出。采取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法,应由投标人开立基础账户银行出具。 4.1.9.3投标确保金不得超出工程估算价格2%,使用期应和投标使用期一致。 4.1.9.4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确保金;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确保金,不然投标无效。 4.1.10在投标使用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能够书面形式要求全部投标人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同意延长,不得要求或被许可修改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但可对应延长其投标确保金使用期。投标人拒绝延长,其投标失效,投标
20、人有权收回投标确保金。 4.1.11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合理时间。对根据本要求进行招标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1.12招标人能够依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4.1.12.1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4.1.12.2 1个招标项目只能有1个标底。 4.1.12.3招标人应选择中国石化造价体系标准编制标底。 4.1.12.4标底必需保密,在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4.1.1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要
21、求最低投标限价。 4.1.14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4.1.15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应仅限于赔偿印刷、邮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标。对于所附设计文件,招标人能够向投标人酌情收取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招标人应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4.1.16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建设工程外,不得私自终止招标。 4.1.17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出至停止之日止,获取资格
22、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4.1.18招标人不得向她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其它情况。 4.1.19招标人依据招标工程具体情况,能够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建设工程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建设工程现场。 4.1.20招标人可向潜在投标人介绍建设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相关情况,招标人对其向潜在投标人介绍相关情况真实性、正确性负责;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判定和决议正确性,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1.21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疑问,招标人能够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方法解答,同时将解答以书
23、面方法通知全部购置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该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4.1.22招标人能够对已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需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最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最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4.1.23潜在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复;作
24、出回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1.24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和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潜在投标人投标,招标人应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4.1.25招标人能够依法对建设工程全部或部分实施总承包招标。 4.1.25.1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建设工程内容,属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范围且达成要求标准,招标人或总承包商应根据本要求组织招标。 4.1.25.2总承包范围以外建设工程和相关服务活动,达成本要求所要求范围且达成要求标准,招标人应根据本要求组织招标。 4.1.26招标人对技术复杂或无法正确
25、确定其技术规格建设工程,能够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4.1.26.1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提交不带报价技术提议。招标人依据投标人提交技术提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4.1.26.2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提议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包含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投标文件。 4.1.26.3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确保金,应在第二阶段提交。 4.1.27招标人终止招标,应立即公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或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已经收取投标确保金,招标人应立即退还所收取资
26、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投标确保金。 4.1.28招标人不得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4.1.28.1就同一招标建设工程向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有差异信息。 4.1.28.2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和招标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和协议推行无关。 4.1.28.3依法必需进行招标建设工程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4.1.28.4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取不一样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4.1.28.5限定或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给商。 4.1.28.6依法必需进行招标建设工程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
27、人全部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4.1.28.7以其它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4.2投标 4.2.1投标人应含有负担招标建设工程能力,除满足国家要求资质条件外,还应含有招标文件要求条件。 4.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4.2.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能够补充、修改已提交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4.2.4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确保金,应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
28、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能够不退还投标确保金。 4.2.5投标人委托她人编制投标文件,受托人不得向她人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也不得参与该招标建设工程标底编制,不得参与同一招标建设工程投标,或为同一招标建设工程其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其它咨询服务。 4.2.6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和接收人。 4.2.7招标人应如实记载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密封和数量情况,由接收人和投标人代表签字,并由接收人存档备查。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妥善保留,开标前不得开启。 4.2.8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应拒收: 4.2.8.1
29、未经过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投标文件。 4.2.8.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 4.2.8.3未密封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4.2.9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载明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建设工程中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2.10从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到投标使用期终止前,除按相关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外,投标人补充、修改、替换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绝;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确保金。 4.2.11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接收联合体投标要求,能够组成2个及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为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
30、共同投标。 4.2.11.1联合体各方均应含有负担招标建设工程对应能力。国家相关要求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含有要求对应资格条件。对同一专业组成联合体,根据资质等级较低一方确定其资质等级。 4.2.11.2联合体各方应签署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应负担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2.11.3联合体各方必需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全部联合体组员负责投标和协议实施阶段主办、协调工作,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由全部联合体组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 4.2.11.4联合体投标,应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交纳投标确保金。以联
31、合体中牵头人名义交纳投标确保金,对联合体各组员含有约束力。 4.2.11.5招标进行资格预审,联合体各方应在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申请。在资格预审时未提出联合体申请投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完成后组成联合体投标。 4.2.11.6联合体各方签署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在同一招标建设工程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再参与其它联合体投标。不然,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其它联合体提交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4.2.11.7资格预审后或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增减、替换联合体组员,不然招标人应拒绝其投标文件或作无效处理。 4.2.11.8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和招标人签署协议,就中标建
32、设工程向招标人负担连带责任。 4.2.11.9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4.2.12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改变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平竞争,其投标无效。 4.2.13严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2.13.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4.2.13.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4.2.13.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2.13.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组员投标人根据该组织要求协同
33、投标。 4.2.13.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所采取其它联合行动。 4.2.14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2.14.1不一样投标人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4.2.14.2不一样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4.2.14.3不一样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工程管理组员为同1人。 4.2.14.4不一样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2.14.5不一样投标人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4.2.14.6不一样投标人投标确保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4.2.15严禁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
34、标: 4.2.15.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相关信息泄露给其它投标人。 4.2.15.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组员等信息。 4.2.15.3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4.2.15.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4.2.15.5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4.2.15.6招标人和投标人为寻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所采取其它串通行为。 4.2.1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也不得经过使用受让或租借等方法获取资格、资质证书以她人名义投标。 4.2.17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弄虚作假
35、行为: 4.2.17.1使用伪造、变造许可证件。 4.2.17.2提供虚假财务情况或业绩。 4.2.17.3提供虚假工程责任人或关键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实。4.2.17.4提供虚假信用情况。 4.2.17.5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4.2.18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申请人应遵守本要求相关投标人要求。 4.3开标 4.3.1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4.3.2因为不可抗力原因,招标人需要推迟开标时间或修改开标地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 4.3.3在投标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不得开标
36、应重新招标。 4.3.4开标应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4.3.4.1投标人或其推选代表和监督人共同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4.3.4.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现场当众拆封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全部投标文件。 4.3.4.3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它关键内容,设有标底应公开标底内容。 4.3.4.4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现场制作开标统计,记载开标时间、地点、参与人、唱标内容等情况,参与开标招标人、投标人和监督人共同签字确定。 4.3.5招标人应邀
37、请全部投标人参与开标会议。除招标文件另有要求外,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派代表参与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代表参与开标会议,视其默认开标结果。 4.3.6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回复,并作统计。 4.3.7对于技术简单、通用工程,招标人能够在招标文件中预先明确采取“二次开标”。 4.3.7.1招标人首先开启不带商务报价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标准和措施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评定出符合标准投标人进入第二次开标。 4.3.7.2第二次开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程序,开启首次开标经评审符合标准投标人商务报价,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标准和措施,根据商务报价得分高低,列出中标候
38、选人次序。 4.4评标4.4.1评标由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 4.4.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教授组成,组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石化评标教授库中教授不得少于评委组员总数三分之二。 4.4.3评标委员会组员通常应在评标前1至3个工作日内从中国石化评标教授库相关专业教授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法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法指定或变相指定参与评标委员会教授组员。 4.4.4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予保密。 4.4.5评标委员会组员和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更换。 4.4.6评标委员会设责任人,其责任人由评标委员会组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
39、定。评标委员会责任人和评标委员会其它组员含有相同表决权。 4.4.7招标人应采取必需方法,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4.4.8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信息和数据,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 4.4.9招标人应依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确定合理评标时间。超出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组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时,招标人应合适延长。 4.4.10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组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应立即根据原来确定评标委员会组员方法进行更换。被更换评标委员会组员作出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评标委员会组员重新
40、进行评审,已形成评标汇报,应作对应修改。 4.4.11评标委员会组员应遵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标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4.4.12评标委员会组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给财物或其它好处、向招标人咨询确定中标人意向、接收任何单位及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和其它不客观、不公正推行职务行为。 4.4.13招标建设工程设有标底,仅作为评标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靠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4.4.14有下列情形之一,评
41、标委员会评审后应否决其投标: 4.4.14.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责任人签字。 4.4.14.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4.4.14.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要求资格条件。 4.4.14.4同一投标人提交2个以上不一样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除外。 4.4.14.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最高投标限价。 4.4.14.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4.4.14.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4.14.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确保金。 4.4.14.9投标使用期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2、4.4.14.10相关投标人单位责任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参与同一标段投标。 4.4.15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显著缺乏竞争或全部投标均被否定,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4.4.16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内容、显著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需澄清、说明,应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澄清、说明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4.4.17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补充,不得接收投标人主动提出澄清、说明。 4.4.18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进行报价评定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根据下
43、述标准进行修正: 4.4.18.1用数字表示数额和用文字表示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4.4.18.2单价和工程量乘积和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显著小数点错位,则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4.18.3对不一样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时,以汉字文本为准。 4.4.19按要求调整后报价经投标人确定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未列出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4.4.20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汇报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出3个,并标明排列次序。 4.4.21评标汇报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组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一样意见评标委员会组
44、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评标汇报应注明该不一样意见。评标委员会组员拒绝在评标汇报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统计在案。 4.5中标 4.5.1招标人应在收到书面评标汇报之日起3日内在中国石化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告中标候选人,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 4.5.2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告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复;作出回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5.3公告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未发觉问题,招标人应依据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汇报,在中标候选人
45、中确定中标人。异议成立或投诉发觉问题,应立即更正;存在重新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情形,根据本要求处理。 4.5.4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交纳履约确保金,或被相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能够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能够重新招标。 4.5.5招标人应将评标汇报及招标结果报招标办审批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投标人。 4.5.6中标候
46、选人经营、财务情况发生较大改变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标准和方法审查确定。 4.5.7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它违反中标人意愿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署协议条件。 4.5.8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含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标,应依法负担法律责任。 4.6签署协议 4.6.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标中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标、价款、质量、推行期限等关键条款应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
47、再行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它协议。 4.6.2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协议签署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确保金。 4.6.3中标人放弃或拒绝签署协议,投标确保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拒绝签署协议,应双倍返还中标人投标确保金。 4.6.4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交纳履约确保金,中标人应按要求交纳。履约确保金不得超出中标协议金额10%。 4.6.5中标人应根据协议约定推行义务,完成中标建设工程。中标人不得向她人转让中标建设工程,和将中标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别向她人转让。4.6.6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中标人若需进行分包,应根据《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分包发包管理措施》实施。 4.6.7招标
48、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文件资料备查,保留期应为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3年。 4.6.8招标过程汉字件资料包含: 4.6.8.1招标方案及批复文件。 4.6.8.2公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4.6.8.3招标申请表、投标邀请书。 4.6.8.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补遗。 4.6.8.5开标会统计。4.6.8.6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 4.6.8.7中标人投标文件。 4.6.8.8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审批表。 4.6.8.9评委评分表和评标汇报。 4.6.8.10中标结果审批表。 4.6.8.11中标通知书、协议。 4.6.8.12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49、 5关键监管步骤 5.1招标方案审批 5.1.1建设工程经核准或同意立项后,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方案,行文上报招标办审批后组织实施。招标办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意见。 5.1.2招标方案内容包含招标核准内容和招标计划表。 5.1.3需报国家或地方核准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方案编制提要》格式,将招标核准内容和核准申请表报招标办审核后,上报国家或地方核准,核准结果纳入招标方案。 5.1.4为保护中国石化技术和商业秘密,采取委托招标建设工程,应委托中国石化集团招标负责组织招标。委托其它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应经过招标方法确定或应根据直接委托程序审批。 5.1.5中
50、国石化关键建设工程、投资金额较大标段开标地点应选择在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交易中心。 5.1.6已批复招标方案如有变动,应重新报批。 5.2招标申请审批招标人应将《招标申请表》上报招标办审批后组织招标,招标办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批意见。 5.3招标过程文件审批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上报招标办审批后公布或发售,招标办应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审批意见。 5.4评标委员会组建审批 5.4.1招标人通常应根据本要求在中国石化评标教授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5.4.2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