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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样本.doc

1、低价出售baidu文库财富值帐号 实力见证一切 联络旺旺 whx0910专业销售爱问共享资料积分帐号 价格公道合理 联络QQ1747-88632【法规名称】满城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措施【颁布单位】保定市满城县人民政府【颁布文号】【颁布时间】-02-05【实施时间】-01-01【正 文】满城县人民政府相关印发满城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措施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满城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措施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过,依据县政府关键领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二0一0年二月五日满城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措施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降低火灾危害,保护人身

2、、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方面负责、公民主动参与”消防工作格局,依据中国消防法、国务院相关深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国务院相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要求、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措施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措施适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组织。第三条县政府负责全县范围内消防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消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它组织关键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个体工商户

3、关键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四条 县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领导全县消防安全工作,建立由主管县长牵头、相关部门责任人参与消防安全委员会;督促各乡(镇)、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立即研究处理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和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三)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不停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结合实际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理机制,处理公安消防应抢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四)将消防专业计划纳入城镇计划,确保公共消防设

4、施、消防装备和其它基础设施同时计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五)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协议制消防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城市小区和新农村建设内容,并确定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七)对公安局汇报我县影响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和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事项,和公安局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行政处罚事项,在要求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小区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依据县消防专业计划,结

5、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消防计划或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三)依据本辖区经济发展情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五)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六)按要求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检验,立即阻止和纠正随意堆放易燃物品、违反要求用电、影响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及堵塞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必需时向相关部门汇报;(七)在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疏散人员,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对早期火灾进行扑救,并帮助公安消防大队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第六条县政府相关

6、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公安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工作;(二)发改局负责指导消防发展计划编制工作,并按要求审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财政局负责按财政预算立即、足额拨付消防工作经费;(四)计划局负责配合公安消防大队依据城镇计划制订消防专业计划并监督实施,对不符合消防专业计划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五)建设局负责依据公安消防大队提出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要求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分别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完工验收立案手续。对未经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7、,对未经公安消防大队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完工验收立案手续;(六)市政工程企业、供水企业等单位负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在按计划修建道路、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应在新闻媒体公布通告,对增加、拆除或改造公共消防设施时可能影响灭火救援,应事先通知公安消防大队;(七)质监局和工商局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八)通信部门负责保障火警专线和消防队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抢救、市政工程等部门、单位之间调度专线通信运行安全,确保消防指挥调度通信通畅;(九)教育局负责将相关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学内容,制订学

8、校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订消防安全疏散预案。各类学校最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老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消防教导员。要结合实际编印学校消防安全读物,每年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少于4个课时,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县城中小学和乡(镇)中学、中心小学设置消防宣传教育教室,配置消防图书、挂图、音像制品等消防宣传资料,公共活动场所设置固定消防宣传牌(栏)不少于2块,悬挂消防宣传挂图不少于1套。每年最少组织学生开展1次疏散演练、到县消防站参观体验一次,寄宿制学校每六个月组织1次疏散演练。经过校园闭路电视、有线广

9、播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十)司法局、人劳局、安监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纳入普法、培训和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十一)广电局、报社等部门负责定时刊播消防公益广告,面向社会义务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十二)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及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推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十三)电力局、天然气企业、医疗抢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县其它相关要求,推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县政府各部门应该督促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县政府相关部门在办理学校、幼稚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和公共

10、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该一并审查其使用建筑物、场所是否已经公安消防大队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第七条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工作,并推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立即向县政府提出改善消防安全工作意见和提议;(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对国家要求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提出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对其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推行立案抽查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四)对公安派

11、出所和乡(镇)消防队、企业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五)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检验,责令更正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方法;(六)负担火灾扑救和国家、省、市、县要求其它应抢救援任务;(七)依法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县相关要求,推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落实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制订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目标,制订消防监督工作制度,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三)开展多个形式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指导居(

12、村)民委员会、小区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订灭火和逃生预案并开展灭火和逃生预案演练,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四)组织指导小区办(乡、镇)开展有针对性消防安全检验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五)指导、督促企机关、居(村)委治保会、物业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等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确保消防安全;(六)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和农村制订防火条约,落实小区和农村防火、灭火方法,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小区、居民区活动;(七)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重大活动消防保卫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突击性、季节性和阶段性消防监督检验工作;(八)督

13、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方法;(九)立即上报辖区内发生火灾,帮助公安消防大队保护好火灾现场、查处火灾事故和进行火灾统计;(十)每六个月向公安消防大队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每十二个月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消防工作,提出工作提议;(十一)其它依法由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职责。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组织制订当地居(村)民防火安全条约;(二)将当地企业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庄建设计划,和村容村貌治理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同时进行,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同时实施;(三)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抚养、赡养或监护孤儿、老年人、残疾人

14、和精神病人等关键人员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四)本措施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要求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组织应该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工作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相关职责人,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必需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二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单位应该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进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标设计和施工,并在项目完工后按要求进行验收。完工验收

15、应该通知公安消防大队参与。第十三条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应该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物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十四条将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出租、出让给她人使用或委托她人经营、管理,应该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当事人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使用人或经营、管理人负担。第十五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该依法取得对应资质或资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要求,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十六条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所属单位,

16、乡(镇)人民政府、小区办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年度签署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应该载明消防安全工作主管责任人、消防工作领导组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和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方法和考评、奖惩措施等事项。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及其它组织能够依据实际情况,经过签署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形式,落实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八条县政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目标责任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关键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乡(镇)考评范围,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定时进行检验和考评评价。第十九条对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

17、,县政府将给表彰、奖励。第二十条公安消防大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处分;(一)不依法推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二)对违反本措施行为不依法立即查处;(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措施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由公安消防大队提请县政府给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对其关键责任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处分或由公安消防大队给警告。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措施第十条和第十三条要求,由公安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对其关键责任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处分或由公安消防大队给警告。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措施要求,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措施自1月1日起施行。文章起源:中顾法律网 (无偿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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