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热点问题解答
一、关于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较多的处理问题
答:对于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的情况,以往全省没有统一明确相关操作。《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中明确:“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可以汇总开具发票,但必须同时附送《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清单应列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细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关于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逐笔开具发票的问题
答:按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于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中具体明确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金额100元以下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个人要求提供发票的除外。”因此,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是否逐笔开具发票应当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已开具的发票数据的报送问题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
3、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我局为纳税人进一步提供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便利及提高效率,对已使用CA证书的纳税人应通过网上验旧功能报送非税控普通发票开票数据;其余的纳税人在验旧发票时一并报送非税控普通发票开票数据。已开具的非税控普通发票数据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明细数据。
四、关于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存放和保管发票的操作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同时,应当按
4、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同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对存放和保管普通发票需有明确分工,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票,有专门存放发票的设施,有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鼠咬等措施。
五、关于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的处理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是,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中具体明确:纳税人如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形时,应当在发现丢失、被盗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到
5、地级以上市发行的报刊和省国税局门户网站上刊登发票作废声明。
六、关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视不同的情形分别可以处1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中进一步具体明确: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被单次罚款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将于每年的年初在地级以上市国税局门户网站上向全社会进行公告。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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