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做出明确规定,但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应该同时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是否应保留净残值等会计问题并未明确,实务中也因此出现混乱。“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最好进行会计处理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对三种情形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作为税务规定,仅可依据进行涉税处理,但如果仅是进行税务处理,就必须对产生的应
2、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工作量及繁琐程度将远大于同步进行的会计处理。事实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三种情形的固定资产要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提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这似乎又是会计处理的要求,而且进行会计处理后将不存在会计税务差异,但问题是这又将使得企业违反了会计准则或制度。为此,从方便和降低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最好同步进行“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但不管是仅进行涉税处理,还是同步进行会计处理,企业都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明确说明。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需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财税20147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64号公告均未规定缩短折旧年
3、限或加速折旧的税前扣除是否需同步进行会计处理或以会计处理为前提,给企业产生了困惑。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第十二条明确回答了上述困惑:“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但需说明的是,由于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当期的会计折旧额小于按照税法计算的折旧额,对出现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调整该差异,作:“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处理。还必须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64号公告第
4、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就已经作出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加计扣除。所以,尽管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不需要作出会计处理,但对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等,必须已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否则不可以加计扣除。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是否要保留残值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允许相关企业将有关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实务中存在两大疑惑:一是由于相关固定资产仍在使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要不要保留残值?二是如果不保留残值,将会使得企业相关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为零,从而很容易
5、使得相关资产游离于账外,将不利于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对此,财税20147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64号公告以及64号公告的解读和答记者问,都未能回答这两个问题。笔者认为,从“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规定,可以看出两点含义:一是企业应该作出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二是税法允许列入税前扣除的相关固定资产成本仅是“不再分年度计算”的折旧,既然是折旧,就应该不包括残值。事实上,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64号公告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时,其采用的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也均需保留净残值。所以,如果对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保留净残值,这将使得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时对固定资产净残值处理的方法保持一致,确保了会计信息的口径一致和相互对比。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