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购买货物运往第三方如何抵扣进项税?
问: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货合同,合同中约定货物分别发送到C、D、E公司处,C、D、E为B公司客户,A公司给B公司开发票B公司为A公司付款。
请问此业务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该如何规避?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2、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真实购进货物,发生票到货未到或货物直接送至下游客户,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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