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怎么处理?
编辑导读: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问题:
各位老师好,请问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具体核算哪些内容,最好举例说一下账务处理分录。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
2、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以上项目,若购入时即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直接计入相关科目。若不能认定,购入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待其用于以上不得抵扣项目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相关科目。
例如:购入材料,后用于工程(非增值税项目)。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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