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社区管理制度4篇 【第1篇】z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夜间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
2、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 7、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
3、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2篇】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夜间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
4、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
5、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 7、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
6、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3篇】社区卫生中心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院管理办法。 二、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专柜保管。一类精神药品需逐日登记消耗,定期检查。精神药品定期盘点,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三、精神药品的使用 (一)、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布桂嗪注射剂、片;强痛定针、片;盐酸哌甲酯注射剂/利他林;盐酸氯胺酮注射剂)的处方不超过
7、3日常用量。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针、片/安定针、片;氯硝安定针、片;艾司唑仑片/舒乐安定片、阿普唑仑片、硝西泮片、硝基安定片、苯巴比妥针、片/鲁米钠针、片;咪哒唑仑针/力月西)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 (三)、西地那非(万艾可) 1、可开具万艾可处方的医师为:心血管内科、内分泌科、神经内科、精神科、老年科、泌尿外科和男性科的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执业注册的医师。 2、万艾可每张处方使用量为100mg×5片。 【第4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
8、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夜间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
9、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 7、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