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前年度研发项目未加计扣除怎么办?甲公司2012年申报A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其实际发生的设计费200万元误归集到“制造费用”科目,少加计扣除100万元。甲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50万元。2013年B研发项目已取得政府科技部门确认书。那么,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能否将2012年A项目漏计的设计费并入2013年B研发项目加计扣除?有何税收政策依据?甲公司因账务处理错误,导致2012年A研发项目设计费漏列200万元,少加计扣除100万元,不能并入2013年B研发项目,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
2、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文件明确,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按文件规定,甲公司将少加计扣除100万元,追补确认2012年支出后,未发生亏损,2012年多缴税款15万元。应将200万元设计费合同、记账凭证及明细账页复印件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取得书面确认文件。2013年经汇算清缴,应区分两种情形处理:1.补缴税款:如经计算,实际应纳税额950万元,已缴纳780万元,需补缴税额为95078015155(万元),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41栏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填报15万元。2.需退税:应分别2012年、2013年办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