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的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股权和整体资产置换等改组业务,从所得税处理角度都应将其分解为转让有关旧资产(股权),然后再购置新资产(股权)两项交易。只要资产所有权转移,并且取得了确定的交换价值,就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为不致因征税阻碍企业正常经营需要的资产转让、置换和企业改组活动,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整体资产转让、置换和企业合并、分立,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递延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
(1)企业以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部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换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股票或股份)
2、包括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购买配股,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实现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超过五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3)投资方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后,被投资单位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
[例1]江西智董公司以银行存款100万元和一项固定资产对山东桂辰公司投资,换取山东桂辰公司的股票。该固定资产账面
3、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换取山东桂辰公司的普通股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经批准,江西智董公司可将此投资交易中实现的固定资产转让所得200万元,分5年平均摊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中。假设税率为33%,则江西智董公司5年内每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为40×33%=13.2(万元)。据此,江西智董公司取得的股票的计税成本为500万元(暂不考虑其他费用和税金),山东桂辰公司接受投资换取的固定资产可按公允价400万元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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