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的税额扣除有哪些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其的应纳税额。具体内容如下:
(1)可扣除的外国税收范围。可扣除的外国税收,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替承担的税款。
(2)税额扣除的限额。税额扣除有全额扣除与限额扣除,我国税法实行限额扣除,并且实行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
2、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抵免不足部分的处理。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若低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全部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若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但可以抵扣以后纳税年度的税额,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税收定率抵扣法。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计算扣除。
(5)对于联营企业税后利润的税额扣除。对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若投资方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已经缴纳的所得税;若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税。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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