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如下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应该在每月终了后7日之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之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之内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
2、清缴。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二、代扣代缴申报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