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国税: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业务概述
遗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补办的,受托方(出口企业)应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补办。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和份数
《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1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2.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复印件
3.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复印件(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
2、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5.出口发票复印件
6. 载有《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无
税务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