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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关注实物抵债涉税问题稽查案例.doc

1、关注实物抵债涉税问题稽查案例 【简介】 实物抵债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并不是一个常见的业务,所以一些财务人员对该业务的涉税问题没有比较明确的判断,容易产生涉税风险.今天我介绍一个关于实物抵债的稽查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关注. 【案情概况】 A公司主要销售粉煤灰及黄砂.公司经销的黄砂向C公司采购,黄砂运输由B货运公司承运,运费与B公司结算.A公司与C公司的采购合同约定:黄砂采购运费全部由A公司承担.这本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2012年A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B公司运费.A公司经过与B公司商量后,以其库存的柴油交付给B公司用于抵消运费.在专项检查中,稽查员调查A公司的财务资料

2、发现:2012年A公司帐上购买柴油共计29.2万余元、进项税额计4.9万余元,交付给B公司抵偿应付其黄砂运费29.2万元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以上业务未开具发票,未确认收入. 税务机关据此认定A公司将柴油给B公司使用以抵偿应付其运费的账务处理,违反了增值税相关规定,按”货物销售”的性质向A公司追缴增值税4.9万余元. 【案情分析】 在上述业务中,A公司将柴油抵给B公司的行为属于通过实物抵债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购进货物时,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借记”物资采购”、”原材料”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在实物抵债时,应按发出货物应计

3、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按收取或支付的差价款,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由于本案中A公司以29.2万余元的柴油抵消了29.2万元的运费,所以企业所得税为0元,但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4.9万余元.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税务局对A公司做出追缴增值税4.9万余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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