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转让实物资产不征增值税
新税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原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
2、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新旧税法对比:
新税法扩大了转让实物资产产权不征收增值的范围从以前的全部转让扩大为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也就是说只要发生资产产权的转让均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新税法不再强调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受让方的公司性质,对转让给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也应该纳入转让企业产权行为,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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