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终奖金分两个月发放的所得税处理本公司每年年终奖金是在次年的1月份计算,且在1月申报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实际发放因考虑员工流动性的问题,是分两个月,1月份发放一半,另一半一般是2月份过年后再发放,但是个税全部是在1月份申报缴纳的,请问这样是否合法?有没有存在什么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资薪金的所得税是以个人每月所取得的收入额为计算基数,贵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则应根据
2、当月实际发放到个人的工资薪金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既不能对于未发放的工资提前代扣代缴,也不能在实际发放时不进行代扣代缴。 另外,贵企业这种计算方法主要是想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但在该文件中,对于适用条件有着明确性的规定,即“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因而,贵企业应于发放时进行代扣代缴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贵企业这种扣缴方式将只能将员工的奖金在两个不同的实际发放月份里进行扣缴,并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只能采用一次这种计税方法。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