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一、业务概述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二、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1995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
2、印件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3.出口发票复印件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 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