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问:今年3月,该公司为减少意外伤害给职工造成的损失,在某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5000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而主管国税机关却告知该公司,这笔保险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司财务人员不理解,他们认为,既然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可以税前扣除,为什么真实、合法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支出却不能扣除?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向不同的机构缴纳或者支付的保险费,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是有区别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
2、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因此,企业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根据该规定,该公司在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