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按照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者销售折让,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并己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记账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
2、)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者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在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管理的规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
3、联,购货单位留存。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证明单的印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