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我们是陕西省一家国有企业,我公司一直按一定比例计提补充医疗保险,但未缴纳社保部门,而是交给公司工会,单独建账管理,这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2、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2〕58号)第三条规定,各地要加大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力度,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凡有条件的,应当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
3、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企业管理,但应单独建账,单独管理,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符合这些规定的,贵公司计提并划转入专门账户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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