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提起行政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 罚款; (2) 没收非法所得; 7、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