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外企利润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外企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时,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是10预提税还是25税率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