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介机构计提职业风险金能否税前扣除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协字1994第123号)第十条第十五款规定: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该核算办法规定:“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请问,我所根据业务收入计提的职业风险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答: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相关文件,
2、从会计制度方面明确规定事务所必须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因此,中介机构计提的职业风险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