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先入账的有关问题问题:如果当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能进行认证次月认证的话,款项已付想当月记帐,是否可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税务上对此项有什么相关的要求吗?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第十一条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