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一、办理条件 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
二、外贸企业申请 发生上述业务的外贸企业应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三、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各区、市(县)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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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时间及方式
办税服务厅窗口即时受理。
五、办理程序
1、外贸企业到主管局申请2、税务机关受理并出具证明
六、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外贸企业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A类企业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审核及出具工作。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监督及服务评价电话
0411-12366-1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