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弥补亏损的基本规定
亏损的界定,既不是企业利润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也不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的负数所反映的历年累积尚未弥补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可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或应税项目所得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亏损。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另外,企业境外业
2、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最长弥补期限。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1)弥补亏损年限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起不间断地连续计算,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2)连续发生亏损的,从第一个亏损年度起计算,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而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3)若超过5年弥补期仍未弥补完,则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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