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处理 以物易物,是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在实际工作中,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自己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应注意的是: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例 红发厂以A产品100件,成本8000元,售价10000元,兑换祥发厂甲材料500公斤,价款10000元,双方都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材料时: 借:原材料甲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产成品A产品8000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只有得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据以借记“进项税额”,而不能仅据“材料入库单”自行估算进项税额;再则,对发出的产品必须按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而不能直接冲减“产成品”,漏记收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