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境外机构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上述规定的委外研发费用,是否包括境外机构的研发费用?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条规定,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
2、、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参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只要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委托外部单位进行开发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可适用该政策进行加计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