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函20085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价格优惠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8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
2、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编辑推荐:业务招待费的账务处理技巧关于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问题计入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要作纳税调整处理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应重视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