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如何处理【问题】企业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后,随后编制标书,发生相关费用(如对应的纸张、编制标书相关人员奖励),年末收取的标书费无余额。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涉及哪些税费? 【解答】会计处理应为: 1、企业收到标书费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支付相关标书费用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3、支付相关人员奖励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等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企业的标书有形资产,属于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收到的标书费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该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制作标书的相应成本、费用、税金等,可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