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定额纳税人超过定额金额补税还需缴罚款、滞纳金?案例概况宏大经营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是双定户,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月定额4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2016年销售额300万元.问对超额未缴税款,除了补缴税款,是否还需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呢?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二、实务分析在实务中,对个体工商户超额未缴税款,除了补缴税款,是否涉及
2、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存在不同的观点.观点01:个体工商户超额未缴税款除补缴税款外,不需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根据以上规定,税务检查中发现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补缴税款,不进行处罚,即不需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观点02:个体工商户超额未缴税款除补缴税款外,还应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3、令第16号)第二十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虽然国税函2005402号规定不进行处罚,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法律级次高于国税函2005402号,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应以上位法为准.因此,税务机关除了要求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外,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文件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三、案例解析就本案而言,宏大经营部该经营部2016年销售额300万元,远远超过月定额4万
4、元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否一定要对企业处于罚款和滞纳金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显然,根据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规定,宏大经营部可以自行在2016年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部分,按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即可.税务机关也可以不进行处罚.当然,税务机关也可进行处罚.纳税人啊,税收顾问多么重要.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