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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代签名问题类型分析与建议.docx

1、.保险合同代签名问题类型分析与建议一、前言据新闻报道,多家待筹保险公司在等待保监会审批,除传统的在产、寿险公司外,还包括互联网保险等,保险公司的魅力何在?社会上对保险公司有这样一种看法,保险公司掌握大量的资金可以用于投资,保险是募集低成本资金的一个有效的渠道。保险是集聚众多投保人的保险费建立应付风险损失的基金。由于保险的射幸性,投保人获得的只是未来的可能性保障,是一种金融服务,而他支付的是即时的、真实的金钱。在其支付的保险费和其获得的服务之间存在漫长的链条,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因此,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而作为保险公司知晓保险法的规定以及监管规定十分必要。 保

2、险业是建立在代理制基础之上的行业,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保险公司。而实践中出现的代签名问题,由于保险代理人违反职业操守不仅给投保人、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失,也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二、代签名的主体分析代签名,顾名思义,非经过本人同意而代其签字。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种类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被保险人代投保人签名;第三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三、代签名的内容分析保险合同代签名自然是在保险合同的相关文件上代签名。其主要涉及投保行为中签署的文件,如在投保单上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其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涉及保险合

3、同是否有效。四、代签名的法律后果分析(一)保险合同的效力分析1、法律规定与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合同双方之间必须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代签

5、名的行为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因而属于无权代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代签名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导致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处于不确定状态。虽然表面上保险合同签发并成立了,但由于此种不确定状态留有隐患,若干时间后可能会爆发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害。一般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投保单非本人签名故保险合同无效,要求返还保险费。而保险公司则有如下抗辩,代签人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标准,保险公司有权相信,保险合同真实有效,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经对代签名的行为进行了追认。2、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署投保单(1)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署投保单,由于投保人并未在投保单上签名,无法认定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此

6、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投保人此时可以追认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不认可、拒绝追认并投诉的,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此时对投保人不生效。由于保险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全额返还保险费。此时保险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2)如果投保人投诉或起诉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但在此前其每年按时缴纳续期保费或者做过保全变更及生存金领取等项目,则其明显对代签名行为知晓但却不表示反对,而是继续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者做过保全变更及生存金领取等行为的,则应视为其积极的对代签名行为进行了追认,此时保险合同有效,投保人不得再以代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保险费。

7、3、投保人或保险代理人或第三人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必须有保险利益,或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此时视为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例外。(1)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如果有法定保险利益的,而又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此时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的,保险合同有效。(2)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没有法定保险利益的,而代被保险人签名的,被保险人如果事先不知也不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则此时保险合同无效。(3)投

8、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并代被保险人签名的,被保险人不同意并为此投诉的,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代理人告知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署,且保险代理人并不知晓投保单非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的,保险代理人没有过失,此时保险合同无效的责任在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承担相应的经营成本损失。如果保险代理人明知投保人代签名却不拒绝,则保险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保险公司。但是,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事前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如后续调查录音)或事后被保险人认可(如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险)的,则保险合同有效。当然,在保险合同成立过程中必须坚持本人亲自签名的原则

9、,寄希望于合同成立后通过其他途径认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认可或追认保险合同成本巨大,也是不可取的。(3)实践中很少出现保险代理人单独代被保险人签名的案例,除非投保单上只有投保人的签名,而被保险人忘记签署,但此时出现较多的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一般出现的是保险代理人同时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如果保险代理人只是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则此时涉及的仍然是被保险人是否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同样,第三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亲属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也需要看被保险人是否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4、被保险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被保险人以他人为投保人,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代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此时

10、被保险人于投保人多为近亲属关系,如果投保人不知情且也不同意追认,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保险费。5、第三人或近亲属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这种情况多为第三人以投保人的名义投保,实际上自己出钱,目的是赠送保险。但投保人本身无投保意愿,如果事后不同意的,则保险合同无效。无论如何应取得投保人本人的同意并要求其本人签名。(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情况以及免责条款效力分析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询问为前提。在实践中,一般由保险代理人先口头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向投保人进行询问,再填写到书面的投保单上,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但是,如果保险人代投保人签署了

11、投保单,事后投保人进行追认的,则保险合同有效,但由于在合同订立时,保险代理人没有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应视为保险公司实质上放弃了对投保人进行询问的权利。此种后果对保险公司影响巨大,一旦发生理赔纠纷,保险公司基本无抗辩权。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对于免责条款的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了保险人证明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方法,一般由保险代理人口头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也提高书面的保险条款进行说明,最后由投保人在投保单声明栏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当然如果虽然签字了,但实际上并未明确说明则也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该义务。但是,在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的

12、情形下,投保人追认保险合同的,不能因此认为投保人认可保险公司向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公司被认定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必然会对保险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因为免责条款引发纠纷,则由于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综上,投保人本人亲自签署投保单十分重要,对保险公司的权利影响巨大,故保险代理人必须坚持面签原则,当面要求投保人亲自签署投保单。(三)行政处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24条、第34条对保险代理人代签名行为予以禁止并有处罚措施,故保险代理人代签名的,其个人及保险公司都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五、保险代理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法律分析保险

13、代理人是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进行展业的人员,相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其代表的是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属于内部关系。因保险代理人展业行为产生的责任,保险公司无法抗辩。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保险代理人离职后或者因为某种原因出庭作证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证言的情况。1、保险代理人出庭作证其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此种情形,前文已经论述。投保人不同意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即使同意承保,但主张保险金的,由于已经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了询问义务,故投保人无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抗辩不予理赔。如果纠纷涉及免责条款,此时保险公司并未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产生

14、效力,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抗辩不予理赔。2、保险代理人人出庭作证其只是让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并未就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在投保人签字后,其代填写投保单的健康询问事项。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并未看到保险代理人代填的相关内容,故这些内容不对其产生约束力,也不应认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了询问,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拒赔。3、保险代理人出庭作证其知晓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但其并没有在投保单上将此事实填写,而让投保人签字确认并无患病。例如,刘某通过保险代理人李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几个月后,刘某因病死亡,其家属起诉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刘某投保前患有疾病,但投保单上并未记载,不同意赔偿。诉讼中,李某出庭

15、作证其知道刘某患病的事实,但并未在投保单上记载。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约定。4、法律上,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相对于投保人来说,他们属于内部的法律关系,二者存在利益的一致性,但实际上由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出现矛盾,或者不了解自己的职业地位和责任,违反职业道德,故出现出庭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证言的情形。六、解决思路与建议以上出现的所有问题影响的均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但由于保险是建立在代理制上的行业,故所有争议围绕的核心是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水平决定了保险合同的质量,是否会出现后续的纠纷。保险纠纷的问题当然不仅限于保险代理

16、人的问题,但加强对保险代理的培训和约束是重中之重。(一)保险公司角度1、加强宣传与培训,提高保险代理人职业操守与法律意识。2、加强管理,通过保险代理合同和佣金提取制度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约定,加大代理人的违规成本。保险代理合同应将防止代签名作为重点纳入,否则追究保险代理人的违约责任。佣金提取制度应合理设置,防止出现中签约数量轻质量。3、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追偿;追偿成功的案例应向保险代理人宣传,起到警示作用。4、完善制度,加强回访。 坚持保险合同当面签署原则,对于涉及重大金额或重大客户以及老年客户的保险合同,可以进行拍照摄像。(二)保险代理人角度1、提高合规意识,严守底线。2、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持当面签署投保单,防止后续纠纷出现。3、谨言慎行,遵守职业道德。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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