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性捐赠支出超额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12%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13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第二十项规定,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该项规定突破了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限额不得结转的规定。很多纳税人认为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12%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
2、相关政策出台。
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取消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
因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12%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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