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本单位员工发生的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与本单位业务相关)可以入账问:对于非本单位员工发生的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报销类,发生的与本单位相关的业务)可否入账?答: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年)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基础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的支出,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不存在是否可以入账的问题;只要是实际支出了,都应入账;避免“账实不符”、“账外账”、“两本账”、“小金库“等问题。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4、国税发201054号(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3、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5、浙江东阳地税发20108号(九)对企业支付、报销非本单位雇员(也非股东)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与购销等企业经营活动无关,为非本企业股东和雇员报销费用支付的现金,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的“其它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与购销等企业经营活动有关,为个人报销费用支付个人现金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