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营业用的旧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转让营业用的旧房产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旧的存量房产增值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可以按以下办法确定旧房的扣除价格。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2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2、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