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确核算才能享受低税率优惠
【问题】
我公司是一小型餐饮企业,资产总额10万元,2009年营业收入50万元,年均从业人数2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所得税是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听说像我们这样小型企业,可享受所得税20%的低税率优惠。但在今年汇算清缴申报时,税务机关却认定我公司不能享受优惠税率,请问,这种认定正确吗?
【解答】
税务机关这样认定是有依据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有明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上述规定看,你公司属于“其他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你公司2009年所得税为核定征收,说明你公司还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因此,你公司2009年不能享受所得税低税率优惠,待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后,再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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