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税:税务证件遗失及补办
事项描述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提交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细则》第二十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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