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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劳务税收政策-您知道吗?.doc

1、 教育劳务税收政策,您知道吗?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理念的转变,利用闲暇时间学习充电的人越来越多,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也应运而生。但是,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究竟该如何纳税,是否所有的教育类收入都可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却不是特别清楚。本期《南京税务》就为您讲解部分热门教育劳务税收政策。 非学历教育培训:不免征营业税 秦淮区某中小学生辅导中心是一家新办的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利用暑、寒假给学生辅导奥数等课程,并在培训结束后以企业的名义对学生进行学历评定。近期,该企业财务人员听说国家对教育事业有税收政策优惠,许多小学、初中、高中、大学都能享受税收减免,所以特地到秦淮地税局准备办理奥数培训收入的

2、营业税减免税备案。 秦淮地税局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但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具体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其中高级中等教育也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高等教育也包括成人自学考试,网络学历教育等。根据上述规定,税务人员认定该培训机构属于非学历教育培训

3、机构,不能享受“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同时,税务人员特地提醒,能否享受“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关键不在于该教育机构是公办的还是民办的,而在于该教育劳务是不是学历教育,且该学历是否得到国家认可。打个比方说,民办的三江学院对学生进行本科学历教育,因该学历得到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可,所以该项教育培训就可以享受“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课后兴趣班:收费不免税 现在越来越多的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孩子报一个课外兴趣班,培养孩子一项特长,是许多家长的选择。于是,各类课后兴趣班、实验班也应运而生。我市一家重点小学也决定放学后在学校内开展绘画、舞蹈、古筝

4、等兴趣班,既能给学校创造部分收入,提高办学竞争力,也能解决部分低年级学生放学后没人看管的问题。学校会计到税务部门咨询:“此次兴趣班的收费相对较高,也并不属于规定的学费,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呢?” 税务人员向该会计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学校凡是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各类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的规定,提供教育劳务

5、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因此,学校兴趣班的收费不属于免税范围,收费时应当向学生家长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并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驾驶培训:不免征营业税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在家庭中越来越普遍,驾校培训也越来越火爆。税务人员在对某家汽车培训驾驶学校的税务检查中发现,该驾校的财务人员错误使用了教育劳务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指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

6、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营业税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需获得相关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切勿盲目错用。 外籍教师:教学收入可适用税收协定 随着中外合作办学的蓬勃发展,来南京市从事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也越来越多。近日,南京某大学的外籍教师张伟向税务部门申请适用中美税收协定,享受免税待遇。根据中美税收协定规定,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

7、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不超过3年的收入,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具体来说,张伟教师从2014年2月起开始在境内开展教学工作,其取得的教学收入可以享受3年免税期。由于任职学校每月已代扣代缴了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张伟老师可以申请适用税收协定,退还已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在申请税收优惠时,外籍教师需要提供《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所在国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聘用合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首次来华时间声明、护照相应页及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目前在南京市各个教育系统任职或兼职的外籍教师有数千人之多,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100多个,其中在双边协定中明确规定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免税问题的大约有90几个国家。外籍教师要根据对应税收协定中的免税规定、限制性条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外籍教师,聘用的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对外籍教师履行正常的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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